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核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自: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08-28
索引号: 011158671/2023-25480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3-08-28
标题: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核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襄科业〔2023〕76 号
生效时间: 2023-08-25 终止时间: 来源: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核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东津新区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鄂办发〔2021〕21号)精神,根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的通知(鄂科技发才〔2022〕28号)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核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襄阳市教育局

襄阳市民政局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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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审核流程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双减”工作要求,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核流程,依据省科技厅等四部门《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鄂科技发才〔202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中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旨在培养科学兴趣爱好、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开展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活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3.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组织机构

1.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

4.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

5.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并报科技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6.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同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使用简称。同一培训机构不得同时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双法人。

7.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就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三)开办资金

1.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2.培训机构(每一个办学点)应具有与其开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出具存款证明。

3.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四)培训场所

1.设立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等)。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执行,同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2.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3.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执行;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过程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依据属地防控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培训安排,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

4.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专用场所建筑面积是指办学点专门用于教学培训活动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包括办学点其他配套服务的场所建筑面积。

5.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类培训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6.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审核,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五)从业人员

1.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规定,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2.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3.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4.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六)培训内容

1.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以培养学生动手参与能力和互动协作能力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

3.培训机构须制定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培训机构自编培训材料,应当遵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规定,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材料,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使用盗版侵权的培训材料。

4.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5.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科技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三、设立的一般程序

(一)政策咨询

举办者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属地科技部门进行政策指导。

(二)名称核准

举办者应当先进行机构名称核准,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名称核准。

(三)准入申请

举办者根据培训内容向属地科技部门提交所需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

4.《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3)、从业人员身份、健康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5.办学资金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验资账户实缴开班资金存款证明);

6.《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4)、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其他培训材料;

7.《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附件5)需本人签字盖手印;

8.培训场所房产权属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9.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10.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1.《设置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1.材料受理。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科技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7);如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待材料提供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实地考察。科技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

3.公示。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政府(管委会)或科技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出具审核意见。科技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核结论,符合条件的,出具《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附件8);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举办者并说明原因。科技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五)法人登记

办学审核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到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账户。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六)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科技部门向举办者出具《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核准信息》(附件9)和《办结通知书》(附件10),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或变更流程。

四、变更和注销的一般程序

培训机构设立登记完成后,如需对名称、地址、办学内容等事项进行变更,应先向属地科技部门申请变更《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再依法进行法人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可以同时申请多项,相同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受理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当收回培训机构《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正、副本,并核对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1.《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6);

2.培训机构关于变更学校名称的决议;

3.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

(二)变更地址

1.《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6);

2.培训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决议;

3.变更后培训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内部结构平面图;

4.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

5.《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

(三)变更办学内容

1.《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6);

2.培训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办学内容的决议;

3.《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从业人员身份、健康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技术能力证明)、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行为承诺书;

4.培训学生安置方案;

5.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

(四)设立分支机构

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拟设分支机构属地科技部门审核,报培训机构属地科技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为分支机构单独申办《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分支机构的办学内容不能超过主机构的办学内容范围。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以“分中心”“分部”等名义办理名称登记,分支机构应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后加“分公司”等字样。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与申请培训机构相同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培训机构的《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培训机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取得《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后,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培训机构因设立分支机构导致主机构的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五)注销

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的,应主动到科技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科技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其中,非营利培训机构完成注销清算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监督和管理

1.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须申请属地科技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2.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属捐助法人的,开办资金、接受的捐赠、资助和合法取得的培训收入属公益资产。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得分配和变相分配利润,不得私下签署利益出让协议,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举办的培训机构。法人终止时,举办者和出资人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捐赠给性质相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3.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关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通过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校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载明培训课程、培训时长、收费金额等内容,还应载明培训对象未完成或中途终止培训课程的相应退费办法。

4.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培训机构在获得《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登录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按操作流程完成培训机构资料注册和资金监管手续办理。

6.属地科技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设立细则,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7.本细则实施之日前的培训机构,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补办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从事科技类培训,不再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审核未通过、且经督促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8.对培训机构分类有争议的,应当由属地教育部门会同属地科技部门和文旅部门先进行类别鉴定,明确属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后再由科技部门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核。

9.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附件:1.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

3.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4.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5.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行为承诺书

6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7.受理通知书

8.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

9.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核准信息

10.办结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