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19698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襄阳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17 | ||
| 标题: | 襄阳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 ||||
| 文号: | 襄科业〔2025〕87号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关于印发《襄阳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科技(科经)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襄阳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襄阳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
2025年7月17日
襄阳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汉江流域科技创新中心若干措施》,打造襄阳市科技保险(以下简称“襄科保”)系列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给予保险保障,做好“襄科保”保费补贴工作,降低科技创新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费补贴是指对科技型企业购买“襄科保”系列产品产生的保险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无不良诚信记录,在襄阳市进行市场主体注册的,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和备案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襄科保”险种征集,组织实施保费补贴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保费补贴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进行审核,并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复的预算,结合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下达资金,指导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七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襄科保”工作,督导保险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保险机构负责“襄科保”系列产品开发,积极申报产品备案,定期向科技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襄科保”业务开展情况,协助企业进行保费补贴申报,配合开展绩效管理。
第九条 企业要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规定申报保费补贴资金,配合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章 保险险种的遴选
第十条“襄科保”险种类别包括财产损失类、法定责任类、意外健康类、研发保障类、知识产权类、网络安全类。
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定期组织“襄科保”险种征集工作,经会同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评估后,纳入“襄科保”产品体系。“襄科保”险种遴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险种已通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可在襄阳市进行销售;
(二)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三)组建专门科技保险业务部门或服务团队,有专项经营推广计划;
(四)申报的险种有助于增强科技型企业产品竞争力,对科技型企业核心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提供保障,切实降低或分散科技型企业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等环节的风险。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申报的保险险种被纳入“襄科保”产品体系后,须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对科技型企业售保承保。
第十三条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财产损失类、法定责任类、意外健康类由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旨在对科技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产品质量、公众责任等风险纳入保障,按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的60%标准给予补贴;研发保障类、知识产权类、网络安全类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可组成共保体联合承保,旨在对科技型企业研发活动、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等风险纳入保障,按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的80%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补贴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 企业自主选择投保“襄科保”险种,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
第十六条 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保费补贴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其他各地保费补贴工作由各地科技部门分别组织。保费补贴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一)科技部门每年发布申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资质、科技保险类型、保费补贴比例、补贴金额等相关材料、事项进行审查,测算形成保费补贴方案后,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核。
(三)审核无误后,科技部门对保费补贴清单面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 补贴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部门对通过公示的保费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按程序下达科技计划、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八条 投保企业及保险机构在申请“襄科保”险种保费补贴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襄阳金融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