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
来源: | 市科技局社发科 | 主题词: | |||
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根据国家、省“双减”工作要求,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通知》《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鄂科技发才〔2022〕28号)文件,为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市科技局进行了认真广泛的调查研究,学习借鉴相关市州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编制了《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核流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先后征集了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东津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在充分研究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实施细则》。
二、政策的起草标准:
一是坚持从严审批。《实施细则》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范围,划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明晰有关部门职责及审核设立流程,从严审核、规范管理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是规范培训服务。《设置标准》中相关条款以落实“双减”工作任务、规范行业发展为立足点,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对培训场所、师资队伍、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实行属地管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科技部门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科技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审核、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
三、主要内容及举措
《实施细则》以省《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鄂科技发才〔2022〕28号)文件为制定基准,由适用范围、设立的基本条件、举办者、组织机构、开办资金、培训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内容、设立的一般程序、政策咨询、名称核准、准入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法人登记、备案办结、变更和注销的一般程序、变更名称、变更地址、设立分支机构、注销、监督和管理、附则等部分构成,并附有审批业务办理流程、设立材料(范本)、审核意见书等10个附件。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及目标,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理论界定。明确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目标、方式、对象、内容等。
第二部分规定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与办学原则及注意事项,对举办者、组织机构、开办资金、培训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教育、科技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具备相应条件。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坚持服务育人,坚守安全底线。列举了举办者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及限制范围。分别对举办者为社会组织、个人或联合办学三种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部分明确了设立的一般程序,包括政策咨询、名称核准、准入申请、办理流程、法人登记、备案办结等内容。举办者应当先进行机构名称核准,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名称核准,根据培训内容向属地科技部门提交所需材料,待科技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核结论后进行法人登记,科技部门向举办者出具《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核准信息》(附件9)和《办结通知书》(附件10),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或变更流程。
第四部分变更和注销的一般程序,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内容变更、设立分支机构、注销等内容。培训机构设立登记完成后,如需对名称、地址、办学内容等事项进行变更,应先向属地科技部门申请变更《襄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再依法进行法人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可以同时申请多项,相同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第五部分明确了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属地管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属捐助法人机构资金管理、培训机构规范收费、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收费标准、财会制度、培训机构年检、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培训机构审核认证、对培训机构分类有争议的处置、细则实施时效等予以规范。
四、《实施细则》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解释
注意事项:
1.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指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旨在培养科学兴趣爱好、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开展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活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
2.培训机构聘用的专职师资其中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3.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拟设分支机构属地科技部门审核,报培训机构属地科技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本细则实施之日前的培训机构,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补办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从事科技类培训,不再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审核未通过、且经督促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关键词解释: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办学点专门用于教学培训活动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包括办学点其他配套服务的场所建筑面积。
培训层次:培训课程的教学级别或教育水平。不同层次的课程会有不同的课程设置、知识点和技巧要求,以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提升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