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自:市科技局基础研究与实验室科 时间:2026-04-07
解读单位: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6-04-07
来源: 市科技局基础研究与实验室科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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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当前,国家和省、市高度关注重大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各省、各地对新型研发机构都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建设路径。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快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全市科创平台统筹管理和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总体考虑

一是规范建设标准。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存在的定位不清、发展较慢等问题,明确了目标定位、建设条件和分类标准,统筹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确保新型研发机构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是健全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市科技局、县(市、区)、依托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新型研发机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并从申报科技项目、支持人才引进、建设创新平台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三是强化绩效评价。从服务地方重大战略、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面向产业提供技术服务孵化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能力等方面,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择优予以支持通过持续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新型研发机构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624条,具体如下:

(一)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分类、管理职责进行了界定(第1条-第5条)。《暂行办法》提出,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设立,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以及股权投资等为主要任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创新平台。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A、B、C、D四类:A类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B类产业技术研究院,C类为专业型研究所(公司),D类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其中B类和C类新型研发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市科技局统筹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提供政策、资金、场地等保障。

(二)明确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条件和认定程序(第6条-第7条)。《暂行办法》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具有一定科研实力依托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应为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依托企业牵头组建的,应具备行业领先的科研实力和产业化能力;在人才团队、资产收入、运营机制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在认定程序上,由申报单位向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集体决策,公示认定。对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三)健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第8条-第16条)。在运行机制上,要求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治理结构,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在管理机制上,要求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动态调整机制

(四)强化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力度(第17条-第22条)。从申报科技项目、支持人才引进、建设创新平台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出台政策措施,共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对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或对产业发展创新有重大促进作用,并且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五)第23条和第24条为附则。方案出台前已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备案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直接纳入备案范围。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